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壢交簡附民,33,2021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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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黃巧瑛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被 告 李宏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壢交簡字第22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潘曉萱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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