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壢簡,1543,2021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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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姿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1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姿婷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扣案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彈共參拾盒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事實部分:⑴更正被告王姿婷購買電子煙彈之時間為「民國110年1月20日前之同月間某日」;

⑵補充電子煙彈輸入進口之時間為「110年1月20日」,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輸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禁藥,危害身體健康,且損及我國藥品衛生之管理,所為殊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輸入禁藥之數量,併參其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作業員、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至被告所犯之罪雖不得易科罰金,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之規定,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三、按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

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查被告所輸入並經扣案之電子煙彈,雖非違禁物,惟仍不失為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復尚未經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銷燬,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世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1198號
被 告 王姿婷 女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0弄0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姿婷明知含有尼古丁(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彈,為藥事法所規範之藥品,應先向衛生福利部申請核准,始可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竟基於輸入禁藥之犯意,於民國110 年1 月20日前某不詳時間,透過臉書向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購買含有尼古丁成分之「思博瑞SPRINGTIME( 蜜桃烏龍3%) 」電子煙彈( 下稱本案電子煙彈) 共30盒,委託不知情之翔和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下稱翔和公司) 以納稅義務人「顏毓慶」之名義,向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下稱臺北關)申報自香港地區進口快遞貨物1 批(簡易申報單編號:CX/10/ 0K7/EW883、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0000000000)而輸入。
經臺北關人員開箱查驗,扣得本案電子煙彈共30盒,送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檢驗後檢出尼古丁成分,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姿婷於偵訊時坦承不諱,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0 年2 月19日FDA 研字第1100004596號函各1 份及扣案貨物照片5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嫌。
扣案之本案電子煙彈共30盒,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依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檢 察 官 李 允 煉
檢 察 官 許 振 榕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盧 靜 儀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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