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9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芝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98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徐芝如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於110 年11 月22日提起上訴。
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111年1月20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7 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
嗣該裁定業已於111 年1月25日,送達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由上訴人收受在案,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參。
上訴人迄今未補正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