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沈勇志
被 告 黃郁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 年度審交簡字第105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陳俐文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