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審交訴,165,2022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柳村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7098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柳村犯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案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葉柳村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告訴人江金華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㈢聯新國際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測繪紀錄表(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肇事現場暨車損蒐證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畫面暨影片檔案、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相驗筆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相驗照片、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救護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含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現場勘察照片簿、勘察採證同意書等件)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微物跡證初步調查報告表、初步篩檢結果報告表、採證照片、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中華民國110 年8 月12日桃交鑑字第1100005423號函暨所檢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桃市鑑0000000 案鑑定意見書。

三、論罪科刑: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其文義觀察,係就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同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同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及致重傷)罪之基本犯罪類型,對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上述刑法第276條第1 、2 項,同法第284條第1 、2 項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最高法院99年度臺非字第198 號判決參照)。

查被告未考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見110 年度相字第156 號卷,下稱相卷,第17頁;

本院111 年1 月12日簡式審判筆錄,第3 頁),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㈡、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在卷可稽(見相卷第45頁、第83頁),則被告無駕駛執照駕車肇事致人於死,核其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過失致人於死罪。

公訴意旨認被告僅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容有未洽,爰於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之範圍內,變更起訴法條,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被告於肇事後向到場處理之警員坦承肇事,自首而接受裁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考(見相卷,第49頁),符合自首要件,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酌予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無駕駛執照竟猶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暨其輕忽交通安全之過失情節,未善盡注意義務,肇致本案車禍,因而使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勢,並傷重不治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以彌復之傷痛,所為非是。

惟念其犯後自首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然迄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未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10條之2 、第454條第2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62條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淨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098號
被 告 葉柳村 男 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00號7樓
居桃園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柳村於民國110年1月23日17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BFB-5082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平鎮區快速路1段外側車道大溪往觀音方向行駛,駛至編號P239號橋墩旁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開啟頭燈行駛,且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自後方追撞適於該車輛右前方同向騎乘腳踏車之黃運珍,其車輛右前方保險桿當場撞擊黃運珍所騎乘腳踏車後輪,致黃運珍人車倒地,受有頭部外傷、頸椎骨折併顱內出血等傷害,經送桃園市平鎮區聯新國際醫院急救,仍於同日18時52分許,因中樞神經性休克不治死亡。
葉柳村則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黃詩哲坦認為肇事人而自首。
二、案經黃運珍配偶江金華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暨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柳村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1、證明被告駕駛車牌號碼BFB-5082號自用小客車於上開時地,與被害人黃運珍發生車禍,嗣被害人死亡之事實。
2、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車輛時,未開啟大燈之事實。
2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被告車輛行車記錄器影像翻拍照片4張、車損暨現場照片47張、本署檢驗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110年2月20日平警分刑字第1100030021號函暨相驗照片18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現場勘察採證紀錄表暨採證照片54張(編號1至54) 1、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前開車輛與被害人所騎乘腳踏車發生碰撞,被害人因本件車禍受有頭部外傷、頸椎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性休克死亡之事實。
2、證明被告車輛右前方之保險桿破損(距地面高度13至53公分)、鈑金變形(距地面高度53至80公分),右前方擋風玻璃(距地面高度90至130公分)有大面積裂痕,右前A柱鈑金外觀(距地面高度110至126公分)變形之事實。
3、證明被害人腳踏車配有後反光片;
該車後輪(距地面高度0至64公分)、駐車架扭曲變形;
座墊、後土除有刮擦痕之事實。
3 (1)被告駕駛車輛之行車記錄器影片【檔案名稱:MOVI0026、播放時間00:02:10至00:02:27】 (2)桃園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0年8月12日桃交鑑字第1100005423號函暨所附桃市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1份 1、證明被告於夜間無照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中央橋墩劃分島路段,未依規定開亮頭燈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自後追撞前車,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2、證明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110年1月23日17時45分29秒時,行經事故地點,發生撞擊,整輛車因而晃動不已之事實(影片播放時間00:02:14起)。
二、按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次按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夜間應開亮頭燈;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第109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駕駛車輛自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而依當時客觀情事,復無不能注意情事,竟在夜間駕車未開大燈,且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自有過失行為。
而其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間,衡之社會一般通念,顯然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又被告於肇事後停留在現場,於據報前往現場之警員尚未查知何人為駕車肇事之人前,即向在場之警員黃詩哲自承駕車肇事,並接受裁判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交通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乙紙在卷可稽,請審酌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劉 倍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林 耘
附錄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