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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 年度審侵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盧德恩
選任辯護人 林殷佐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0193 號、109 年度偵字第36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盧德恩因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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