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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易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文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0年度調偵字第18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志文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晚間11時3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號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118號包廂內,以徒手毀損放置於包廂內之電視壓克力面板及冷氣控制面板,因而致電視及冷氣控制面板毀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好樂迪公司,因認被告涉犯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上開罪名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好樂迪公司,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萱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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