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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訴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紫媛
(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2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紫媛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 年度審訴第763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送達至法務部○○○○○○○○○○,並由上訴人親自簽收,,此有本院判決正本及上訴權利告知書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35頁),嗣上訴人於110 年12 月24日向法務部○○○○○○○○○○遞狀提起上訴,並於110 年12 月27日由本院收受此聲請狀,惟其聲請狀內僅載明「被告呂紫媛不服判決,其他有利之證明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具體理由一節,有該刑事上訴狀1 份存卷可稽,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本院即應依法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雅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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