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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7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凱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947、15558號),本院就該案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2、17、19部分判決如下:
主 文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947、15558號(即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791號)起訴書附件二次編號2、17、19(即被害人江佳軒、陸家維、洪婉妮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鄧凱文明知無放款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而詐欺得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前之某日起,以網際網路登入FACEBOOK(下稱FB)社群網站,並以暱稱「厲修」在該社群網站張貼「小額借款」等訊息;
嗣於108年4月23日,江佳軒瀏覽上開貼文後與鄧凱文取得聯繫,鄧凱文遂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厲修」名義,對江佳軒佯稱可利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兌換現金等語,江佳軒不察而陷於錯誤,依鄧凱文之指示開通其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功能,隨後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代收服務方式,購買「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鄧凱文因而得以接續儲值上揭遊戲點數,而獲得共新臺幣(下同)40,029元之財產上利益,待鄧凱文取得遊戲點數後,即將通訊管道封鎖,且未借款予江佳軒。
㈡於109年2月10日前之某日起,以網際網路登入FB社群網站,並以暱稱「莊欣惠」在該社群網站張貼「小額借款」等訊息;
嗣於109年2月10日,陸家維瀏覽上開貼文後與鄧凱文取得聯繫,鄧凱文遂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莊欣惠」名義,對陸家維佯稱可利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兌換現金等語,陸家維不察而陷於錯誤,依鄧凱文之指示開通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功能,隨後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代收服務方式,購買「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鄧凱文因而得以接續儲值上揭遊戲點數,而獲得共13,000元之財產上利益,待鄧凱文取得遊戲點數後,即將通訊管道封鎖,且未借款予陸家維。
㈢於109年2月26日前之某日起,以網際網路登入FB社群網站,並以暱稱「欣惠莊」在該社群網站張貼「小額借款」等訊息;
嗣於109年2月26日,洪婉妮瀏覽上開貼文後與鄧凱文取得聯繫,鄧凱文遂透過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以暱稱「欣惠莊」名義,對洪婉妮佯稱可利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兌換現金等語,洪婉妮不察而陷於錯誤,依鄧凱文之指示開通其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小額付費功能,隨後使用該行動電話門號之小額代收服務方式,購買「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點數,鄧凱文因而得以接續儲值上揭遊戲點數,而獲得共5,000元之財產上利益,待鄧凱文取得遊戲點數後,即將通訊管道封鎖,且未借款予洪婉妮。
因認被告就上揭犯行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加重詐欺得利罪。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
如果已經實體上判決確定,即應依同法第302條第1款諭知免訴之判決,而無諭知不受理之可言(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1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案被告被訴上開詐欺犯行,業分別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公訴意旨一㈠部分〉、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易字第136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公訴意旨一㈡部分〉、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42號判決判處拘役35日〈公訴意旨一㈢部分〉,並分別於109年11月11日、110年3月3日、110年2月18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考,被告本件被訴上開詐欺罪嫌,既曾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劉美香
法 官 高上茹
法 官 林慈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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