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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倪震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510 號),本院認本件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倪震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 年9 月1 日上午7 時1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 號前,見告訴人楊語唯所有書包1 個(價值約新臺幣2,000 元)放置該處,遂徒手竊取之,得手後旋離去。
嗣楊語唯發覺失竊由黃美雲報請處理,復經警循線調閱監視錄影畫面,而查悉上情。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已於110 年1 月18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列印附卷可稽,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貞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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