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易,796,202110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德龍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10336 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蕭德龍於民國109 年6 月6 日19時10分許,在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桃園市○○區○○○路00號台灣之星大園門市,因門號欠費之事,遷怒於門市店員即告訴人劉佳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操機掰」等足以貶損劉佳容名譽之粗鄙言語,公然辱罵劉佳容。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業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存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