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桃交簡,2451,202110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賢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25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國賢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列所載「自用小客車」,應予更正為「自用小客貨車」及犯罪事實欄一第4列所載「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應予更正為「而依當時天候雨、日間自然光線、濕潤柏油路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楊國賢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貨車本應遵守交通規則,竟未注意車前狀況,而自後撞擊告訴人曾金鳳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造成告訴人受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傷勢,所為實屬不該,且迄今亦未能與告訴人和解獲得諒解或賠償損害,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以工為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卷第7 頁及第11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挺宏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25551號
被 告 楊國賢 男 51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
住澎湖縣馬公市珠江152之23號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國賢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下午 2 時 35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因紅燈而停等於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 1 段 50 巷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綠燈時冒然前行,因而撞擊至前方剛起步由曾金鳳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曾金鳳因而受有右手挫傷、右膝擦傷挫傷紅腫及腰部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曾金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國賢於偵查中坦承不誨,並經告訴人曾金鳳指訴甚詳,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㈠㈡、行車記錄器光碟1 片、行車記錄器畫面翻拍及現場照片1 份、衛福部樂生療養院診斷證明書1 紙在卷可稽。
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之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是被告行經事發地點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依該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未注意而自後撞擊告訴人騎乘之車輛,告訴人因此受有上揭傷害,被告顯有過失,且其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衡之社會一般通念,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檢察官 楊挺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欣潔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