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7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文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文江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訊據被告邱文江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應更正為「訊據被告邱文江對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均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邱文江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一時興起貪念,率爾竊取址設桃園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桃園東國店內貨架上之商品,漠視他人財產權,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及其所竊取之財物均已發還於全聯福利中心桃園東國店之員工詹珮珊,有贓物領據1 份在卷可參(見桃園地檢110 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卷第37頁及反面),兼衡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職業為藥師(見桃園地檢110 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卷第13頁)及犯罪動機、目的、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就其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即耆盛食品薑母鴨燉料1 份、喜瑞BIOES (橄欖油)1 份、養樂多10入1 份、四物調理包1 份、萬丹酪農戶限定- 鮮奶紫心1 份、蘇菲衛生棉1 份、家樂氏品客洋芋片2 份、掬水軒高纖蘇打1 份、唯一傳統香烤蜜味豬肉乾1 份、海太營養餅1 份、盛香珍蒜香青豆1 份、蘇菲超熟睡衛生棉1 份、靠得住草本抑菌護墊1 份、水果玉米1 份、夯烤雞肉球1 份、手工嫩香豆干1 份、桂丁土雞切塊1 份、水煮鵪鶉蛋1 份等商品,於扣案後業已通知全聯福利中心桃園東國店之員工詹珮珊領回,業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陳映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宜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990號
被 告 邱文江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號2樓之1
居桃園市○○區○○街0號11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文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0年9 月13日晚間9 時35分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全聯福利中心桃園東國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員工詹佩珊所管領,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藏放在購物袋內,未結帳直接步出店外。
嗣經詹佩珊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所示之商品。
二、案經詹佩珊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邱文江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詹佩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領據、全聯實業(股) 公司桃園東國分公司客人購買明細表各1 份、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10張及扣案物照片3 張等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至被告竊得之附表所示商品,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詹佩珊之事實,有贓物領據1 紙在卷,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陳 映 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
│編號 │品名 │數量 │價值(新臺幣)│
├───┼───────────┼─────┼───────┤
│1 │耆盛食品薑母鴨燉料 │1份 │88元 │
├───┼───────────┼─────┼───────┤
│2 │囍瑞BIOES(橄欖油) │1份 │98元 │
├───┼───────────┼─────┼───────┤
│3 │養樂多10入 │1份 │89元 │
├───┼───────────┼─────┼───────┤
│4 │四物調理包 │1份 │89元 │
├───┼───────────┼─────┼───────┤
│5 │萬丹酪農戶限定-鮮奶紫 │1份 │89元 │
│ │心 │ │ │
├───┼───────────┼─────┼───────┤
│6 │蘇菲衛生棉 │1份 │145元 │
├───┼───────────┼─────┼───────┤
│7 │家樂氏品客洋芋片 │2份 │48元 │
├───┼───────────┼─────┼───────┤
│8 │掬水軒高纖蘇打 │1份 │39元 │
├───┼───────────┼─────┼───────┤
│9 │唯一傳統香烤蜜味豬肉乾│1份 │89元 │
├───┼───────────┼─────┼───────┤
│10 │海太營養餅 │1份 │51元 │
├───┼───────────┼─────┼───────┤
│11 │盛香珍蒜香青豆 │1份 │51元 │
├───┼───────────┼─────┼───────┤
│12 │蘇菲超熟睡衛生棉 │1份 │69元 │
├───┼───────────┼─────┼───────┤
│13 │靠得住草本抑菌護墊 │1份 │69元 │
├───┼───────────┼─────┼───────┤
│14 │水果米 │1份 │59元 │
├───┼───────────┼─────┼───────┤
│15 │夯烤雞肉球 │1份 │65元 │
├───┼───────────┼─────┼───────┤
│16 │手工嫩香豆干 │1份 │39元 │
├───┼───────────┼─────┼───────┤
│17 │桂丁土雞切塊 │1份 │195元 │
├───┼───────────┼─────┼───────┤
│18 │水煮鵪鶉蛋 │1份 │32元 │
├───┼───────────┼─────┼───────┤
│總計 │ │ │1432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