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王藝臻
被 告 江瑋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0年度金簡字第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