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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17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李嘉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贓物案件,對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命令(108 年度執助戊字第684 號之1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 年度執助戊字第684 號之1 執行指揮書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李嘉哲前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檢察官委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08 年度執助戊字第684 號指揮書執行在案,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拘役期滿出監執行完畢,惟聲明異議人又於109 年12月8 日接獲彰化地檢檢察官108 年執助戊字第684 號之1 執行指揮書執行上開拘役40日,故上開彰化地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係重覆執行,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李嘉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又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8 年度壢簡字第1031號判決判處拘役40日確定,因傳喚聲明異議人未到,經桃園地檢檢察官通緝,於108 年9 月16日在彰化縣○○鎮○○街00號前緝獲,並經桃園地檢檢察官委託彰化地檢檢察官分別以108 年度執助戊字第683 、684 號接續執行,分別於109 年2 月16日及同年3 月27日執行完畢,並經彰化地檢於108 年10月16日以彰檢錫執戊108 執助684 字第1089040164號函復稱上開判決贓物部分已執行完畢等語,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核閱後相符(見聲卷第41至64頁),聲明異議人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382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並經桃園地檢檢察官委託彰化地檢檢察官以109 年度執更助戊字第219 號指揮書執行,惟彰化地檢檢察官又就聲明異議人上開贓物案件核發108 年度執助戊字第684 號之1 執行指揮書自111 年8月25日起至同年10月3 日執行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見聲字卷第68頁),則彰化地檢檢察官就前揭已指揮執行之拘役40日部分重覆核發108 執助戊字第684 號之1 號執行指揮書,自有未洽,聲明異議人以彰化地檢檢察官所核發上開指揮書係重覆執行不當為由聲明異議,為有理由,上開彰化地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之執行命令,應予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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