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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9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孝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孝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孝文因犯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 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又如附表編號2 至30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簡易判決、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又附表編號2 至3 、5 至13、15至18、20至21、23至24、25至28所示之罪刑,雖曾經定應執行之刑,但仍得與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更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㈡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判決意旨參照)。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內、外部界限之範圍,並斟酌受刑人就定刑調查未回覆意見,受刑人所犯數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不同等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7日 │108年10月6日 │108年10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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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25157 號 │109 年度偵字第2205、3529│109 年度偵字第2205、3529│
│ │ │ │號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8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8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8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7日 │109年3月26日 │109年3月26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83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8號 │109年度簡字第1068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2月18日 │109年5月7日 │109年5月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編號2 、3 罪刑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9 年度簡字第 │
│ │ │1068號簡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4日 │108年6月27日 │108年6月2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10179號 │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
│ │ │ │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
│ │ │ │2503、2504、2505號 │2503、2504、250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44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44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6月9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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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 │編號5 至13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21 號判決應執│
│ │ │行有期徒刑2年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29日 │108年6月29日 │108年7月1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
│ │ │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
│ │ │2503、2504、2505號 │2503、2504、2505號 │2503、2504、250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編號5 至13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3日 │108年8月23日 │108年8月23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
│ │ │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
│ │ │2503、2504、2505號 │2503、2504、2505號 │2503、2504、250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109年6月1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編號5 至13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易字第121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4日 │108年10月26日 │108年8月14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31724 、33│109年度偵字第11123號 │108 年度偵字第30156 、30│
│ │ │971 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 │905、30911 、31148 、328│
│ │ │2503、2504、2505號 │ │82、3364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簡字第2475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5月1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易字第121號 │109年度簡字第2475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6月10日 │109年7月7日 │109年7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編號5 至13罪刑經本院以10│ │編號15至18罪刑經本院以10│
│ 備 註 │9 年度易字第121 號判決應│ │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判決│
│ │執行有期徒刑2年 │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編 號 │ 16 │ 17 │ 1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9日 │108年10月12日 │108年10月20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 年度偵字第30156 、30│108 年度偵字第30156 、30│108 年度偵字第30156 、30│
│ │ │905、30911 、31148 、328│905、30911 、31148 、328│905、30911 、31148 、328│
│ │ │82、33645號 │82、33645號 │82、33645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109年3月20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109年7月8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編號15至18罪刑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3118號簡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
┌────────┬────────────┬────────────┬────────────┐
│ 編 號 │ 19 │ 20 │ 21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6日 │108年7月9日 │108年7月9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年度偵字第4464號 │108 年度偵字第22797 號 │108 年度偵字第22797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47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6月19日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471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 │108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7月22日 │109年10月6日 │109年10月6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編號20、21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2308號簡易判決應│
│ │ │執行有期徒刑5 月 │
└────────┴────────────┴─────────────────────────┘
┌────────┬────────────┬────────────┬────────────┐
│ 編 號 │ 22 │ 23 │ 24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9日 │108年11月9日 │108年12月13日 │
├──┬─────┼────────────┼────────────┼────────────┤
│ 偵 │ 機 關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29992號 │109 年度偵字第16913、169│109 年度偵字第16913 、16│
│ │ │ │53 號 │953 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880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7月10日 │109年8月11日 │109年8月11日 │
├──┼─────┼────────────┼────────────┼────────────┤
│ 確 │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 年度簡字第3880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 │109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8月13日 │109年9月9日 │109年9月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 備 註 │ │編號23、24罪刑經本院以109 年度桃簡字第1797號簡易判│
│ │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
└────────┴────────────┴─────────────────────────┘
┌────────┬────────────┬────────────┬────────────┐
│ 編 號 │ 25 │ 26 │ 27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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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8月21日 │108年8月30日 │108年10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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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7511、8805│109 年度偵字第7511、8805│109 年度偵字第7511、8805│
│ │ │、14337、15620號 │、14337、15620號 │、14337、15620號 │
├──┼─────┼────────────┼────────────┼────────────┤
│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109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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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109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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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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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編號25至28罪刑經本院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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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28 │ 29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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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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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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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13日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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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
│ ├─────┼────────────┼────────────┼────────────┤
│ 查 │ 案 號 │109 年度偵字第7511、8805│109年度偵字第23473號 │109年度偵字第20716號 │
│ │ │、14337、15620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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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29號 │
│ 實 ├─────┼────────────┼────────────┼────────────┤
│ 審 │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3日 │109年12月9日 │110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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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 案 號 │109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 │109年度審簡字第927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229號 │
│ 決 ├─────┼────────────┼────────────┼────────────┤
│ │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10年1月13日 │110年7月23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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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25至28罪刑經本院以 │ │
│ 備 註 │109 年度審易字第1491號判│ │
│ │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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