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052,2021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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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宗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宗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憲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由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 月。

於民國107 年9月12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茲因上列受刑人於110 年9 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分別因: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9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 萬元、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有期徒刑3 年2 月、3 月,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364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刑);

㈡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12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

㈢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桃簡字第28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揭㈡、㈢之罪刑,嗣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6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下稱乙執行刑)。

上揭甲、乙執行刑自107 年9 月12日起入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業於110 年9 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9 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0968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1 年9 月21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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