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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萬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萬宏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萬宏因竊盜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定。
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於定執行刑之裁定前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9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
而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4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分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之罪所處之刑,雖已於民國110 年3 月10 日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仍得與附表編號2 至8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及編號7所示之罪,雖曾分別經本院以109 年度壢簡字第2174號、110 年度審簡字第3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10月確定,依前說明,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爰以受刑人附表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度為基礎,考量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型態及罪質均屬相同,所犯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較低,應避免施以長期自由刑將造成機構化、復歸社會困難之流弊等情,在上開已定應執行刑總和4 年3 月有期徒刑之內部性界線內加以裁量,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秉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雋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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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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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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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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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4 月19日 │109 年5 月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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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9 年度速偵字第2180號│9 年度偵字第19815號 │9 年度偵字第164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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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 年度壢簡字第1055│109 年度桃簡字第2170│109 年度審易字第1371│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09 年5 月13日 │109 年8 月13日 │109 年8 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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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 年度壢簡字第1055│109 年度桃簡字第2170│109 年度審易字第1371│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09 年6 月16 日 │109 年9月22 日 │109 年9 月29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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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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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備 註│9 年度執字第10446號 │9 年度執字第17057號 │9 年度執字第17406號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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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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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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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
│ │ │有期徒刑4 月 │ │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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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9 年5 月27日 │109 年5 月27日(2 次│109 年5 月3 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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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9 年度偵字第11343號 │9 年度偵字第25182號 │9 年度偵字第2453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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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1313│109 年度壢簡字第2174│109 年度桃簡字第273 │
│ │ │號 │號 │號 │
│ ├────┼──────────┼──────────┼──────────┤
│ │判決日期│110 年3月12日 │110 年3 月11日 │110 年3 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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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9 年度竹簡字第1313│109 年度壢簡字第2174│109 年度桃簡字第273 │
│ │ │號 │號 │號 │
│ ├────┼──────────┼──────────┼──────────┤
│ │判 決│110 年4 月13日 │110 年4 月21日 │110 年5 月25 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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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是 │
│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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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備 註│9 年度執助字第1467號│0 年度執字第5164號 │0 年度執字第7133號 │
│ │(竹檢110 執189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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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7 │ 8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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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2次) │有期徒刑6 月 │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9 年6 月9 日(2 次│109 年5 月25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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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
│ 年 度 案 號 │9 年度偵字第30110號 │9 年度偵字第29866號 │
│ │、第32197、第321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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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10 年度審簡字第34號│110 年度審簡字第145 │
│ │ │ │號 │
│ ├────┼──────────┼──────────┤
│ │判決日期│110年6 月25日 │110 年7月29日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10 年度審簡字第34號│110 年度審簡字第145 │
│ │ │ │號 │
│ ├────┼──────────┼──────────┤
│ │判 決│110 年8 月3 日 │110 年9 月1 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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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 之 案 件 │ │ │
├────────┼──────────┼──────────┤
│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
│備 註│0 年度執字第9241號 │0 年度執字第103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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