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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文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0 年度執聲沒字第1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汶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具保人葉汶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千元,由受刑人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 千元,由受刑人出具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壢簡字第26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聲請人已依受刑人之戶籍址及居所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並均合法送達,惟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復囑警拘提仍無著,且受刑人亦未在監執行或遭羈押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受刑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足認受刑人已逃匿,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將受刑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潘政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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