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235,2021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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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35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陳智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110 年度訴字第101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偵查中已清楚交代犯罪事實,坦承犯行,有固定住居,所請法官開恩,被告的交保金也是跟家人或朋友借的,被告不會為了交保跟被害人隨便開口,被告保證交保出去後會有正當工作,請法官讓我出去還被害人錢,我會準時報到、面對後續程序,懇請讓我以新臺幣(下同)4 萬元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諭知自110 年9 月9 日起羈押三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今雖本案已於110 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且被告亦與告訴人即被害人廖美香達成調解,然被告尚未給付被害人調解金額,本院認為審酌羈押原因及必要性是否變更(是否確已確實悔過或仍有反覆實施可能,此節自不能僅憑被告空言保證而遽為認定),至少應於被告「給付第一期新臺幣(下同)2 萬元」金額後方可為評估是否可以交保、釋放的情形,此節業據前駁回停止羈押之裁定(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3095號裁定)清楚敘明,被告若於在押的情形下就能籌措4 萬元以供交保,諒必不會有第一期2 萬元款項仍無從給付之情形,故至目前為止並無其他情事足認原羈押原因、羈押必要性有何消滅或變更,請被告在給付第一期款項後,再次具狀向本院聲請停止羈押。

綜上,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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