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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假釋,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政峯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10 年度聲字第293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後因更定刑期,假釋經法務部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分別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912號、第1910號及110 年度第20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9 月及8 月確定,受刑人已入監執行,現仍執行中,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 年10月1 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核准文號:法矯署教決字第11001772881 號)等情,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認與法相符,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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