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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沐霖
受 刑 人 鍾國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利息(110年度執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沐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由具保人黃沐霖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惟受刑人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合法傳喚應於110 年8 月24日下午3 時到案執行,竟無故未到,該署檢察官乃依法拘提受刑人,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受刑人暨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足證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沒入保證金及利息,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趙于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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