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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89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季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季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廷前因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合計有期徒刑3 年8 月),於民國108 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迄今。
其已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核准假釋等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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