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聲,3390,202110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德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6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德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德桓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 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8 年4 月10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110 年10月2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等節,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10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6433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韋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志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