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 年度執聲字第2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張育豪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處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而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10 年8 月10日,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則在110 年8 月10日之前,核與上開規定相符。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險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法及所侵害法益均相類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兼衡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及相關刑事政策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政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以下空白) │
├────────┼────────┼────────┼────────┤
│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併│有期徒刑6 月,併│ │
│ │科罰金新臺幣2 萬│科罰金新臺幣6 萬│ │
│ │元,有期徒刑如易│元,有期徒刑如易│ │
│ │科罰金,罰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 │
│ │服勞役,均以新臺│服勞役,均以新臺│ │
│ │幣1 千元折算1 日│幣1 千元折算1 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9 年5 月3 日 │110 年3 月7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9 年度│桃園地檢110 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8845 號 │偵字第15468 號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10 年度審交簡字│110 年度桃交簡字│ │
│ │ │第2 號 │第1618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10 年6 月25日 │110 年7 月12日 │ │
├───┼────┼────────┼────────┼────────┤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 號│110 年度審交簡字│110 年度桃交簡字│ │
│ │ │第2 號 │第1618號 │ │
│判 決├────┼────────┼────────┼────────┤
│ │判 決│110 年8 月10日 │110 年8 月26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桃園地檢110 年度│桃園地檢110 年度│ │
│ │執字第9710號 │執字第10661 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