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0,訴,1050,202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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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國銘


選任辯護人 劉哲睿律師
林鈺雄律師
被 告 康鴻祥




指定辯護人 劉欣怡律師
被 告 廖胤佑



選任辯護人 高逸文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597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位所示。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可參。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予以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李思緯
法 官 張英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芝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更正欄位 更正前 更正後 事實欄ㄧ、第3行 徐○恩 徐○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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