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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成柯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10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成柯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上訴人即被告黃成柯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6號刑事判決,而本判決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宣判後,被告已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11月17日送至本院,然而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本判決於110年11月8日寄存送達被告,於同年11月18日生送達效力,上訴期間屆滿日則為同年12月8日,是被告應於同年12月28日前補提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若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涂偉俊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宗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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