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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
附民原告 陳連明
附民被告 游采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林欣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怡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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