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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5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瑋翔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18903 號、109 年度偵字第26252 號、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瑋翔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當事人均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郭鍵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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