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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莊逸群
被 告 陳宏康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110 年度易字第32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宏康被訴毀損等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326 號)經原告莊逸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上開毀損等案件,固經本院諭知無罪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原告提出之聲請狀在卷可憑,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家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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