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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57號
原 告 程嫣
被 告 程天化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417 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程嫣於本院110 年度易字第417 號案件審理中,對被告程天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陳布衣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佑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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