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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74號
原 告 廖美香
被 告 許立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益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宋淑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陳瑋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兼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宏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潘靜O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訴字第101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另被告陳智輝、舒梓倫部分已於上揭刑事案件審理時與原告達成調解),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大鈞
法 官 徐漢堂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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