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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05號
附民原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附民被告 朱恩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4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世文
法 官 陳郁融
法 官 李敬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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