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交易,291,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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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奕誠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1876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卓奕誠於民國110年6月12日下午1時4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楊梅區瑞梅街220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楊梅區瑞梅街200巷與梅獅路2段101巷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暨同為直行車,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等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欲通過該路口。
適有告訴人蔡明道騎乘車牌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楊梅區梅獅路2段101巷由西往東方向行經至此,亦疏未注意機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亦貿然欲穿越該路口,雙方均因閃避不及,卓奕誠所駕車輛之右前保險桿轉角處因而與蔡明道所騎機車之左側腳踏板處附近發生碰撞,蔡明道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手背擦傷、雙小指擦傷、左腕擦傷、雙膝擦傷、右小趾擦傷及右小腿擦傷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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