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交易,640,202210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6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偉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6985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吳偉微於民國110年8月22日上午11時54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桃園市蘆竹區南山路2段12巷由長興路往南山路方向行駛,行經蘆竹區南山路2段12巷85號前,本應注意機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騎車直行,適有告訴人蘇進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蘆竹區南山路2段12巷由南山路往長興路方向行經至此,亦疏未注意機車交會時,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雙方均因閃避不及,吳偉微所騎機車之前車頭因而與蘇進東所騎機車左側懸掛之機車側邊袋發生碰撞,致蘇進東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股骨幹骨折(左股骨人工關節周圍骨折)之傷害。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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