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侵附民,1,2022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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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被 告 林峰良 同上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王兆琳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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