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68,2022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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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乾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結晶貳包(含包裝袋貳個、殘渣袋壹個,驗餘分別淨重零壹點壹參零參、零點肆陸捌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經查:

㈠、被告鍾乾耀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9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5709、6773、2560、4027、7384、6348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59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透明結晶2包(分別毛重0.9575公克、0.6577公克,淨重0.1349公克、0.4708公克,鑑驗取用0.0046公克、0.0021公克,驗餘淨重0.1303公克、0.4687公克),經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

故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殘渣袋1個,因難將袋內所殘留微量毒品完全析離,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同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但書、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鄧瑋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崇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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