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170,2022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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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坤霖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坤霖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49號簽請行政報結,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量共0.5395公克,聲請書誤載為10.2514公克,逕予更正),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08號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0年12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後,經臺灣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44號、第3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被告另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之時間,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上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949號簽結在案,有上開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桃園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949號偵查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經送鑑驗,確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均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芳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成分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2包(驗餘量0.5395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餘量0.0000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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