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單禁沒,51,202202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敏幸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1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敏幸涉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5248、5249、5250、52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之物,經送鑑定,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檢驗報告附卷可考,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2包,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器具,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堪認上揭附表二所示之物確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而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示之物無訛,爰予以宣告沒收。

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洪瑋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慈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一(違禁物)
編號 扣案物 鑑驗結果 鑑驗報告及卷頁 1 白色結晶9包總重9.3704公克 (含袋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10 聲沒1228號卷第7頁) 2 白色結晶3包總重1.8605公克 (含袋重)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 年6月12日報告編號D0000000毒品原物檢驗報告(110 聲沒1228號卷第7反頁)
附表二(其餘物品)
編號 名稱/數量 1 安非他命殘渣袋/3個 2 電子產品(電子磅秤)/1台 3 毒品器具(安非他命注射針頭(以施用))/1支 4 毒品分裝勺/2支 5 玻璃球/1顆 6 毒品器具( 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