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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自字第6號
自 訴 人 于培華 (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自訴代理人 林智群律師
被 告 尤金龍 (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李雅華 (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高靖棠 (年籍、住址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張明宏
法 官 何啓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湘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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