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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8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嘉賢
選任辯護人 李茂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28號),嗣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3年9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880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9日上午9時40分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規範甫經修正公布,新舊法律適用關係較為複雜,尚須耗費時間研討判斷,以致無法如期宣判。
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係人亦已充分陳述,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皓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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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 李宜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第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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