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附民,149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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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494號
原 告 吳宗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坤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政平、蕭登宇、徐慶原」等3人之住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再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坤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件原告起訴時雖以「陳政平、蕭登宇、徐慶原」等3人為被告,惟並未表明該被告之住所或居所,被告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人。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陳政平、蕭登宇、徐慶原」等3人之住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呂宜臻
法 官 黃筱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子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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