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TYDM,111,交易,103,2022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交易字第10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水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63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大略如附表一所示。

二、本件應為不受理判決: ㈠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3款、第30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㈡本件被告被訴罪名,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㈢告訴人已表示撤回告訴,有卷附附表二所示資料為證。

㈣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楊奕泠

法 官 林述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甄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附表一:
起訴之犯罪事實 被告被訴罪名 被告蔡水勝於民國110年3月20日上午11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桃園市○○區○○○街00號前起駛時,本應於起駛前注意前後左右有無車輛,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驟然自該處起駛,適告訴人施志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大連一街往正康三街方行駛至該處,見狀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施志安因而受有右側蹠骨及蹠跗關節骨折、脫臼之傷害結果。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附表二:
編號 資料名稱 備註 1 本院訊問筆錄 2 刑事撤回告訴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