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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侵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具 保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竇韋岳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具保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乙節,有該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於民國○○年○○月○○日下午2時5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年○○月○○日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函文及報告書、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
又本院再次傳喚被告、具保人於○○年○○月○○日到庭,被告、具保人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年○○月○○日刑事報到單、調查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及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存卷可佐,足認被告顯已逃匿,具保人亦未遵期偕同被告到庭,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美香
法 官 林述亨
法 官 羅杰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欣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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