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重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美庚
選任辯護人 田俊賢律師
江宗恆律師
楊中岳律師
被 告 許瓊玖
鄭俊彥
葉文忠
吳明財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黃芮晨
劉明珠
林文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吳冬蘭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劉邦繡律師
被 告 邱朝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黃莉丹
黃奕豪
張明仁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張祐誠律師
被 告 黃玉琴
游淑珠
陳映菘
黃義謙
陳志強
藍婕妤
盧蓮慧
簡登豪
許紓庭
李世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王耀欽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伊萍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羅俊賢
楊毅軍
許暐仕
徐嘉進
秦毅偉
蔡政雄
黎建明
劉和協
廖臣祖
杜錫洲
謝寶珠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洪可馨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呂信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范綱祥律師
劉宗源律師
被 告 盧繼偉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暐凱
被 告 劉維茜
王槐卿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李翎瑋律師
被 告 陳羿君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威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羅美庚、許瓊玖、鄭俊彥、葉文忠、吳明財、黃芮晨、劉明珠、林文興、吳冬蘭、邱朝、黃莉丹、黃奕豪、張明仁、黃玉琴、游淑珠、陳映菘、黃義謙、陳志強、藍婕妤、盧蓮慧、簡登豪、許紓庭、李世垚、王耀欽、羅俊賢、楊毅軍、許暐仕、徐嘉進、秦毅偉、蔡政雄、黎建明、劉和協、廖臣祖、杜錫洲、謝寶珠、呂信寛、盧繼偉、劉維茜、王槐卿、陳羿君被訴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羅美庚、許瓊玖、鄭俊彥、葉文忠、吳明財、黃芮晨、劉明珠、林文興、吳冬蘭、邱朝、黃莉丹、黃奕豪、張明仁、黃玉琴、游淑珠、陳映菘、黃義謙、陳志強、藍婕妤、盧蓮慧、簡登豪、許紓庭、李世垚、王耀欽、羅俊賢、楊毅軍、許暐仕、徐嘉進、秦毅偉、蔡政雄、黎建明、劉和協、廖臣祖、杜錫洲、謝寶珠、呂信寛、盧繼偉、劉維茜、王槐卿、陳羿君被訴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翁健剛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郭子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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