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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黃柏皓
被 告 簡哲偉
上列被告簡哲偉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7號),經原告黃柏皓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鄭朝光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智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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