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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ZHANG WEI SHAN(無年籍資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驗餘總淨重502.08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ZHANG WEI SHAN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9419號簽結在案,而該案所查扣之淡黃色晶體3包經送驗後,檢出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淨重約502.17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7.10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8日出具之刑鑑字第1100034377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他字第9419號案件簽結,有該案卷宗在卷可查。
上揭案件為警查扣之淡黃色晶體3包(驗前總淨重502.17公克,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約481.10公克,驗餘總淨重502.08公克)經送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8日出具之刑鑑字第1100034377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堪認係第2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
至盛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3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
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從而,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簡方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懿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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