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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8年5月3日上午8時許,在桃園市○○區○○○街00號2樓,以燃燒玻璃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下午3時35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上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經送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12日出所,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703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8年5月14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1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
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共3只,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霜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
附表:
扣案物外觀 重量 檢出成分 透明結晶3包(含包裝袋3只) 驗前總淨重0.2941公克、驗後總淨重0.2746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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