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勇京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222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毛重零點伍捌玖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勇京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110年度毒偵字第8222號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9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經送檢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前揭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吳勇京前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0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60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2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110年度毒偵字第8222號所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591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無訛。
又本件之包裝袋1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