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聿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9年度聲沒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電子菸油肆佰壹拾壹瓶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聿琦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民國107年度毒偵字第26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被告於該案所查扣之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菸油411瓶,經送檢驗,檢出Nicotine成分,應以藥品列管,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乙節,有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11日FDA研字第1040027494號檢驗報告1紙附卷可稽,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經修正,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是沒收應一律適用裁判時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
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查獲之禁藥倘業經行政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沒入並銷燬,則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
然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73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周聿琦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650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6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扣案電子菸油411瓶,經檢出均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油,倘用於人體,則應以藥品列管等情,有個案委任書、進口報單、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4年9月11日FDA研字第1040027494號函暨檢驗報告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在卷可稽,則扣案含有「Nicotine」成分之電子煙油既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自屬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